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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
发布者:lsfwadmin   浏览量:9252   发布时间:11-08/15:52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职能,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协议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协议,也有被称为行政合同的情形,但是不属于这里讨论的范围。

  行政机关设立、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仅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单方命令,还可以以合同方式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来进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以其不同于行政命令的自愿性、有偿性、竞争性,成为当代政府实现行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有助于改善和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机关利用合同方式实现行政职能,既可以是完全的民事合同,也可以是行政合同。民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法律责任机制,在许多情形下不能为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国家公共利益提供充分的保障,也不能解决行政机关职权行为问题。因此需要在法律上设立一些专门制度,解决行政机关利用合同机制实现行政职能的特殊问题,行政合同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满足这种需要而产生并发挥作用的。

  行政合同的本质是利用协商机制和市场机制实现行政职能。所以在被称为行政合同的协议中,总是会同时存在民事因素和行政因素,因为合同中行政因素的种类和作用程度的差异,所以就有不同意义和不同结构的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在理论和制度上远没有达到像纯粹民事合同那样高的一致性,这也为各国根据特定情况和时代需求建立独特的行政合同制度提供了可能。

  合同或者承包作为重要的政策和法律工具,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承包和城市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承包方面。这两类承包合同有较多的行政因素或者公共因素,政府的参与和干预确有必要。但是由于对政府参与和干预的规范尚不完善,致使行政侵权现象多有发生。对此,行政诉讼法第11条就将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6条还明确规定将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争议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但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建立健全行政合同法律制度,而不是简单地否认行政管理的作用或者力图将行政因素排除出合同机制。只要合同中存在着国家公共利益和国家职权因素,行政的参与和干预就是不能完全回避的。一般而言,行政合同有一些普通民事合同所不具备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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