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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金融理财消费之大败局
编辑:Iamyou | 时间:2016-04-14 | 浏览:23778次 | 来源: 中国律师服务网 | 作者:齐精智律师

20151023日,央行再次宣布“双降”,明确自1024日起,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存款准备金率下调0.5个百分点。调整后,五年以上贷款利率降至4.9%。此次基准利率下调之后,中国正式步入负利率时代。为避免资产的贬值,不管是广场舞大妈还是高净值人群都不可避免的去消费金融理财产品。

在资产配置上,高净值人群权益类投资(包括股票、公募基金等)和另类投资(包括其他境内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所占比例明显高于其他人群。他们自己有较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或投资经历,也乐于接受私募、风投乃至更复杂的衍生品投资等形式。

但金融理财产品的复杂性已非普通投资者可以驾驭,即使高净值人群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堪称权威,而一旦进入金融领域一样成为待宰的羔羊,往往“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

本文历数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金融理财领域发生的各种非市场风险,有些甚至可以成为合法的骗局,以飨读者。齐精智律师谨以本文向《大败局》作者吴晓波先生致敬。

                     目录

一、汇丰银行“双利存款”金融衍生品血洗大陆富豪。

二、银行大客户室里7亿巨款买到涉诈骗理财产品。

三、客户在银行购买私募股权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

四、银行“贴息存款”(大额存单)诈骗客户。

五、贷款企业以“过桥”为名借款后,银行拒绝续贷。

六、客户购买信托产品到期后不能兑付,“刚兑”神化被打破。

七、股民场外配资高杠杆炒股,巨亏跳楼身亡。

八、向稳健型客户销售高风险公募基金,银行被判赔偿亏损。

九、下折基准日购买分级基金,引发诉讼。

十、吉林曝“私募基金骗局”,千人被骗金额或超5亿。

十一、私募基金如何“合法”欺诈投资人?

十二、新三板“原始股”因流动性不足,陷入投资泥潭。

十三、上海泛鑫保险代理公司,虚假保险理财诈骗。

十四、MMM庞氏骗局。

十五、新四板骗局

十六、西少爷肉夹馍股权众筹纠纷。

十七、泛亚“日金宝”贵金属理财骗局。

十八、P2P等跑路潮。

十九、担保公司跑路潮。

二十、去银行存款“存款单”变成了“保险”单据。

二十一、委托理财保底条款导致合同无效。

一、汇丰银行“双利存款”金融衍生品血洗大陆富豪。

2009年初,中国内地企业家身陷金融衍生品的消息不断被公之于众,中信泰富巨亏150亿元,荣智健辞任公司董事及主席,碧桂园亏12.42亿元,大股东杨惠妍亏7.4亿元。

“双利存款”是汇丰的一款金融衍生品,该产品说是存款,实则是一种投资的期权产品,有很高的风险。并且与储户签的是存款确认函而不是期权确认函。?

  汇丰银行根据文化差异的不同特设此产品,让国人从字面上理解为就是一种存款方式。无数储户的巨额财产在一夜间被洗劫一空,还欠下银行巨额债务。?

  KODA(Knock-OutDiscountAccumulator)是一项跟股票挂钩的风险极高的复杂金融衍生品,翻译成中文就是“累计期权合约”,其特点是收益有限,风险无限。在国际上,打折股票被称为“金融鸦片”;而在香港,Accumulato则被形象地解读为“IKillyoulater(我迟早会杀了你)”。2007,香港的GDP总量也才1600亿美元,但投行出售的累股期权值就高达1000多亿美元。据香港投行人士分析,这些合约一半以上都卖给了内地投资者,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和企业高管群体,使得他们的数百亿财富化为泡影。?

其实,KODA是一种与股票挂钩的期权产品,它设有取消价及行使价,在一年的期限内以低于现时股价的水平为客户提供股票。这种产品有四个特性:

  1、买入股票的行使价往往比现价低10-20%。

  2、当股价升过现价3-5%时,合约自行取消。

  3、当股价跌破行使价时,投资者必须双倍吸纳股票

4、合约期一般为一年,投资者只要有合约金额40%的现金或股票抵押即可购买。

我们假设一支股票10,KODA合约给你打折,就是8,因为这个产品设置了取消价格,也就意味着只有股价在8元上方这个绿色区域波动,投资者才有利润。一旦股价再向上,合约自动取消。反之一旦股价向下,跌破8元到了红色区域,投资者就得按照8,每天双倍数量买进,直到合约期满。KODA产品的风险就在于投资人要在一年时间里每天按照8元的价格买一定数量的股票。即便是股票跌倒1,你还是得按8元每天买入。这样的产品,当我们明白之后不难发现,它是收益有限风险无限。

法律提示:20121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才从法律角度禁止银行销售上述有毒的金融衍生品。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二、银行大客户室里7亿巨款买到涉诈骗理财产品。

20141218日新华网报道,深圳中汇盈信进取九号投资企业、广州中泽汇融七号投资企业两个私募基金的200多名投资者陷入恐慌。他们抱着一线希望四处奔走,试图挽回巨额损失。而一些银行职员则被曝在大客户室长期、公开兜售涉嫌诈骗的理财产品。

  大客户室里的骗局

  江门企业家老谭没有料到,其在光大银行珠海分行营业部购买的3000多万元理财产品竟血本无归。

  201448日,老谭和妻子驾车来到位于珠海市海滨南路49号的光大银行珠海分行。由于是大客户,老谭一如既往地被客户经理蓝某迎入了其中的“百岛之城”客户室。

  端上热茶热情寒暄后,蓝某开始推销:“您在银行里的钱到期了,为什么不买个收益率高点的产品?‘中汇盈信九号’是我们银行的产品,安全可靠,利息11%。”

  老谭告诉记者,他在光大银行打理资金业务已近8年,蓝某服务周到,家里缺人手的时候还会来帮些小忙。“很信任她。头脑一热,就买了。”说起经过,老谭很后悔。他妻子当场在蓝某办公室通过网银转出3120万元到基金账户。

  923日,老谭接到了原光大银行珠海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张添吾的电话,说“中汇盈信九号”投资的那个公司老板死了,资金兑付可能需要延后。老谭一开始还感觉“问题应该不大”,但到25日,张添吾关机了。

  930日,蓝某来电说产品出事了,并第一次承认不是银行的产品。接完电话,老谭像挨了当头一棒,此后的事情更令他惊心:光大银行不承认“中汇盈信九号”是通过银行卖给客户的,维权过程中,还要求客户出示录音或录像以自证。

  类似的骗局也在交通银行广州耀中支行内发生。退休教师老李称,在这家银行里,他和其他20多位投资者分别签下近3000万元的协议,涉事的有原支行副行长杨某,职员黄某、周某和蔡某。

  据初步调查,“中汇盈信九号”涉事金额达7亿多元,200多人血本无归。

“中汇、中泽私募基金骗局”爆发后,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称,该行从来没有售卖过“中汇盈信九号”等理财产品,这是已离职员工个人私售行为,而且客户购买时应该知道这不是银行的产品。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则表示,这是银行离职员工做的业务,经核查客户划转资金的IP地址不是通过银行WIFI,可以证明客户并不是在该行购买产品。

法律提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客户银行内购买私募股权基金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

光大银行理财产品爆仓:18VIP客户血本无归,涉及无法兑付金额近亿元。

谢威于201448日在光大银行购买了150万元一年期理财产品“深圳中汇盈信进取九号”(下称中汇盈信九号)。孰料一年大限未至,5个月后的20149月,他即被理财经理告知,因此款产品投资公司——广东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纵横天地)董事长陈泽良自杀,产品已无法兑付。

包括谢威在内,计有18位光大银行客户已透露购买了相关产品。其中部分客户在光大银行购买的是一款“中泽汇融七号”理财产品,管理者是注册地在珠海横琴岛的中金汇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金汇融)。由于其法人张凤枝为陈泽良侄女,随着陈氏身故,  

“中泽汇融七号”同样面临无法兑付的局面。

调查显示,“中汇盈信九号”并非光大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而是深圳中汇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汇基金)的有限合伙私募产品,资金用途为中汇基金替纵横天地垫付票款。

  案发后,涉案的前光大银行珠海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张添吾已被公安机关逮捕。

  针对产品涉及人数多少、金额大小,以及事件解决办法等问题,光大银行总部向《投资时报》记者回应称:“中汇盈信九号涉及广东多家银行,该款产品非我行产品,也非我行代理销售产品。目前事件处于侦查阶段,所以,其涉及人数和涉案数额,以公安机关公布的情况为准。”

  光大银行同时强调,张添吾被公安机关逮捕是因他离职后担任涉案公司高管,而涉案公司高管均被公安机关拘捕协助调查。“根据我行了解,并无光大银行员工被捕。关于客户投诉‘中汇盈信九号’私募产品到期无法兑付一事,我们将密切跟踪事件的进展情况,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最终结果将以公安机关的认定为准。我行支持和建议有关群众通过正当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从过往案例看,银行代销的私募产品无法兑付的情况并不鲜见,通常情况下,受害客户维权艰难,很难挽回损失。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光大银行曾贷款给纵横天地1.5亿元,因陈氏身故,该笔贷款未能收回。

法律提示:《银监会召开2013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严禁银行销售私募股权基金产品。

四、银行“贴息存款”(大额存单)诈骗客户。

南方周末报道:南京储户王炎分别于20136月、7月和20141月,他分三次在中国银行的苏州相城支行和昆山蓬朗支行柜面开卡存入2500万、3600万和4000万,共计1.01亿。待到20147月,王炎在南京市奥体支行ATM机取款时,柜员机显示余额不足——银行卡内的亿元存款总计只剩一百元。

身居南京的王炎们为何舍近求远,要将巨额资金存到苏州市两家支行?

王炎称,一年多前,一位理财经理给他介绍业务说,这两家支行为了吸储,正在开展“贴息存款”业务,利率约为15%,比正常存款利率要高很多。

身家过亿的王炎身边一直不乏这类理财经理,也多次听说过银行业内的类似业务,以为撞上了“好事”,异乎寻常的高额利息,多少让他放松了警惕。而在储户杨东看来,不管利息多少,只要将钱存入银行就是最安全的理财方式。

存款的当天,在银行大堂,银行柜员登记了他们常用银行卡的账号。存款后不久,三人名下的银行卡分别收到640万、61万和30万利息的短信提示。一切显得那么顺当。

所谓的“贴息存款”,一位亲历过“贴息存款”业务的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为了吸储,银行承诺给储户在国家规定利率以外更高的利息,以10万元为例,定期存款一年利率为3.3%,利息即为3300元;为了吸储,“贴息存款”中银行私下给予储户6%的利率,但在存款单上利率仍为3.3%,而多出来的2700元利息银行会悄悄打到储户卡上。

法律提示:《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二、商业银行不得采取以下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一)高息揽储吸存。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档次;另设专门账户支付存款户高息。

五、贷款企业以“过桥”为名借款后,银行拒绝续贷。

银行流程障碍催生过桥贷,银行贷款不能借新还旧,到期后企业需先还才能继续发放,在这个过程中,市场上出现了过桥贷款。在实际操作中,展期贷款对企业来说仍然不利,很可能借了展期后被计入关注贷款,影响后续的贷款。

正常的过桥资金周转流程是:一家A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还不上了,资金掮客知道个人B有钱,可以先垫款,A企业给个人B比较高的利息。A企业抵押了自己的房产、土地等作担保。最后,个人B把钱打给A企业,A企业把钱打给银行还款。就完成了过桥资金的一个周转过程。手续费一般是一天千分之三,如果金额大费用会更高。

银行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此前也发生过不少钱收回就不再续贷的事情。一些小微企业初步获得银行授信后,就跑到高净值客户拆借,但归还后银行便不再续贷,临危抽贷令小微企业措手不及,这也让借款方陷入窘境。

法律提示:

1、《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和《关于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处理情况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2258号),明确提出“八不得”,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一是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二是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三是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四是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五是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六是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七是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或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八是不得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2、《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三、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

六、客户购买信托产品,到期后不能兑付。

信托刚兑,是指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信托的高收益率以及刚性兑付成为高净值人群投资的首选。

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但随着经济下行,信托刚兑的神化也随之被打破。

12014219日,涉及10亿元资金的吉林信托·松花江(77)号山西福裕能源项目(以下简称“松花江77号”)第五期到期仍无法兑付,连同此前违约的四期产品,该项目已经连续五期不能兑付,未兑付金额达8.727亿元。

2、长城财富5号。2014618,位于杭州庆春路的中都百货突然停业。中都百货位于余杭临平的总店也在同一天歇业。随后,位于临平、安吉等地多家中都百货门店相继“暂停营业”。毫无征兆地突然停业后,目前中都集团电话总机也无人接听,集团网页也无法打开。

330亿元“诚至金开1号”信托计划的兑付危机解决后,中诚信托如今又面临一大棘手难题。公开资料显示,“诚至金开2号”成立于2011726日,将于 2014725日到期。据了解,此次“诚至金开2号”计划所涉及的融资方是山西新北方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产品介绍,“诚至金开2号”规模为13亿元。

420142月初,华融普银基金-中国城市建设山东高速项目出现兑付危机,而现在,华融普银的多个项目均已先后出现兑付风险。目前,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已对华融普银进行立案调查,其高管也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拘,而初步信息显示,华融普银案所涉及的金额高达近40亿元。

5、华融川镁矿业基金理财产品面临到期可能无法兑付问题,该产品发行方是深圳市昕正华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3日该公司深圳负责人陈经理向记者表示,公司正在积极处置相关资产,争取用两个月左右时间给投资者解决产品兑付问题。

6、中融信托与光耀地产合作的“中融信托──新都酒店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 “新都信托计划”)于去年8月发行,期限两年,规模1.1亿元,信托资金受让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4550万股流通股股票收 益权。而光耀地产控股的上市公司*ST新都近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其名下新都酒店已遭查封。

法律提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七、股民场外配资高杠杆炒股,巨亏跳楼。

2015610号晚上10点左右,在长沙市湘江世纪城小区,一名32岁的男子从小区的22楼坠亡,接到报警之后,长沙芙蓉北路派出所、120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初步调查显示,该男子坠亡与他用四倍的融资杠杆重仓了一只股票,在股票两个跌停之后赔光了本金有关。

针对侯先生配资全仓买入中国中车的情形来看,68日,复牌首日的中国中车“一”字涨停,收于32.4元,但第二天,中国中车出现巨幅波动,涨停价35.64元开盘后,大幅暴跌,收盘几近于跌停价,收于29.38元,盘中一度触及跌停,全天波动20%。“如果真的是14融资,全仓买入中国中车,那么其投资总额是850万元,其中自有本金170万,配资680万,按照当天20%的波动,其帐户一天的最大亏损额已经达到170万。如果投资者不能追加资金的话,配资公司为了保证自己借出的680万不受损失,肯定会选择强行平仓。这样一来,投资者的自有资金一天就被消失殆尽。

齐精智律师法律提示:《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9号:

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严格落实证券账户实名制, 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管理, 强化对特殊机构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严禁账户持有人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 分账户、 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三、 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在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时,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 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保证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对通过外部接入信息系统买卖证券情形, 证券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交易账户及交易操作的合规性, 防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借用本公司证券交易通道违法从事交易活动。

五、 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八、向稳健型客户销售高风险公募基金,银行被判赔偿亏损。

20113月,胡先生在银行的推荐下,认购了该行代为销售的某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不料该基金产品之后发生了亏损,导致胡先生遭遇经济损失。

  胡先生认为银行在推荐过程中没有明确告知风险,存在过失,遂以银行为被告、基金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其亏损的18万余元及投资期间的利息。

  在一审过程中,法庭确认银行在销售该基金产品时,没有对胡先生进行风险评估。而在此之前,胡先生曾在该行做过一次风险评估,结果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及适合购买的产品为稳健型”。

  银行销售的该基金产品交易凭条上需要本人签名,签名下方写着:“本人充分知晓投资开放式基金的风险,自愿办理银行代理的基金业务,自担投资风险。”同时,背面也有需要消费者签字的《风险提示函》。胡先生表示,他确实曾在该凭条上签字确认。

  据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作为理财产品代销机构,已尽到了合理的风险告知义务。胡先生签署合同即应视为其已对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阅读并知晓,其作为具有多次投资理财产品经验的投资者,应当能够预判系争理财产品的风险程度,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应自行承担。故一审判决驳回了胡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胡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银行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中,负有依照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财务状况等推介合适产品的义务。

  本案中,胡先生虽签字确认知晓相关风险,但并不能据此免除银行在缔约前的评估和适当推介义务。按照银行之前的风险评估,胡先生属稳健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差,但银行却违反“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的原则,将风险相对较高的产品销售给了胡先生,故对胡先生的损失负有主要过错。

  然而,由于胡先生未依照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而是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对损失的发生亦具有相应过错。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应规定,银行的侵权赔偿责任可相应减低。

因此,法院(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98号二审改判银行需赔偿胡先生的全部本金损失18万余元,同时驳回胡先生要求赔偿其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齐精智律师法律提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九、下折基准日购买分级基金,引发诉讼。

201578日前,有色B所跟踪的国证有色指数连续6天下跌,并最终使有色B78日触及下折阈值,基金净值达到0.2480。虽然第二天即79日有色B指数又有所回升,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T+1日为折算基准日,无论该日涨跌,即使B净值重新回到下折阈值以上,也不能停止下折。

原告许某,在79日下折基准日在二级市场买入了国泰国证有色金融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级(下称有色B),但因下折机制,当时买入的50万元在下折后一天内损失超过30%

根据下折机制,79日,有色B的价格为0.502元,净值0.3048元。根据折算方案每100000份折算成3048份,折算前10000分的成本为5020元,折算完成后交易所规定的市值为3048元,考虑到折算首日会补溢价涨停,实际市值为3352.8元,损失为1667.2,亏损比例为33.21%

原告方许某于201510月份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零陵路证券营业路。根据原告律师介绍,诉讼起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基金公司及营业部未尽到告知风险义务;二是在下折基准日当天还能进行交易并且无明显提示,这种做法并不合理。

齐精智律师法律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吉林曝“私募基金骗局”,千人被骗金额或超5亿。

深圳丰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编造了两个有关金矿的“财富故事”,第一个是投资4亿元受让“烟台金正矿业有限公司”(简称“金正矿业”)45%股权,该金矿估值约84亿元;第二个同样是4亿元获“奇台县湘玉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湘玉金矿”)49%股权,金矿估值约82亿元。

以上两个项目分别对应的是“掘金财富1号”和“掘金财富2号”的“私募基金产品”,期限均为6个月,收益率均为24%,由于两笔都是投资4亿元获得近40亿元的暴利,投资者对于每月4分的月息也就不感到奇怪了。

此外,深圳丰年还在宣传时提供了上述两家矿业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采矿权”,矿业企业给深圳丰年的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抵押担保书”、“授权委托书”,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金矿价值开具的“评估报告书”等。

对此,网易财经请教了广州的一位律师,律师表示:“从深圳丰年和投资者签订的协议来看,条款问题不大,关键就在于深圳丰年与协议所述的矿业公司是否构成合同关系。”

据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奇台县湘玉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新疆昌吉,法人代表是“吴云礼”,但网易财经并未能在新疆自治区工商局网站上搜索到该公司的注册信息,倒是查询到一家名叫“奇台县湘玉金矿公司”的企业,经过该企业办公室马主任介绍,公司的法人确实名叫吴云礼,但是从未与深圳丰年签订过任何协议。

在说服投资者掏钱的过程中,两张评估报告书可谓“功不可没”,其中“烟台金正矿业有限公司水沟矿区金矿报告摘要”的评估机构是北京经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经纬评估”),另一份“奇台县湘玉金矿苏吉泉鸽子窝金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摘要”则由北京天易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天易衡评估”)开具。

但是经网易财经与上述两家评估机构核实,材料均系伪造。经纬评估的法人刘忠珍说:“未接受过这家公司的委托,看上去就是非专业人士伪造出来的,任专业机构一眼都能分辨出来”;天易衡评估的工作人员也给出“未开具该报告,材料系伪造”的答复。

投资者与深圳丰年签订的“投资理财协议”中,名为“契约封闭式分红基金”的产品周期为6个月,预期收益率为24%,平均每个月4%的收益率。网易财经了解到,深圳一个仅有1名员工的“皮包公司”,在吉林、河北、山东等多省打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幌子,用高额月息募集资金,据估计骗走了上千人逾5亿元的资金。

齐精智律师法律提示: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私募基金如何“合法”欺诈投资人?

私募基金涉及复杂的金融和法律问题,少数不良私募基金从业者利用专业知识以及信息不对称,可以“合法”的欺诈投资人,转嫁投资风险。

1、私募管理人以公司作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GP),逃避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本条首次规定,除自然人以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通过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式进行投资。

在私募股权基金中,往往是基金管理象征性出资1%2%后担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防止其道德风险及利益分配。在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并非以自然人身份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而是以有限公司的名义担任普通合伙人。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管理时,需要向合伙企业委派自然人代表。

公司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委派的自然人代表,一旦经营管理失败或出现道德风险产生对外负债。有限合伙人必须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虽然名义上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由于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公司的股东也是以出资为限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时,没有任何自然人为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导致所有的风险实质均由有限合伙人承担。

齐精智律师法律提示:《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被投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投资自己。

由于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方便灵活,同时缺乏监管,导致在实际运作中猫腻重生,尤以“自融”(自己的项目、自己融资、自己担保)容易产生道德及法律风险。

新发地京西北二期项目产品的管理人为华融普银,融资方为新农投。基金投向为北京市新发地京西北农产品仓储物流中心建设。

  基金总规模为6亿元,本期募集规模为3亿元。基金期限为12个月~24个月。10万元≤认购金额<50万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50万元≤认购金额<100万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100万元≤认购金额一年期预期收益率为11%,两年期为12%

  从增信措施来看,北京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华堂商场大兴店为基金项目提供不低于9亿元的有限资产担保,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然而,通过查阅北京企业信用信息网发现,新农投成立于20134月,注册资本10亿元。在其股东结构中,华融普银为第一大股东,出资金额为6亿元,北京绿源恒通商贸有限公司出资3亿元,北京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下称“新发地批发市场中心”)出资1亿元。

  上述信息表明,作为基金管理方的华融普银实际为融资方新农投的第一大股东,华融普银实则为自己的关联企业融资。

在有限合伙基金产品中,管理方与融资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并不少见,虽然在法律层面上,这样操作并不违法,但如果基金管理方不能做到独立,必然存在道德风险,很难对投资人勤勉尽责。

   齐精智律师法律提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十二、新三板“原始股”因流动性不足,陷入投资泥潭。

所谓“原始股”是指,拟挂牌企业在股改前或挂牌投资人以增资形式进入或者股东以股权转让股权的形式,成为拟挂牌企业的股东。

投资人在公司挂牌新三板之前决议投资成为公司股东,待公司挂

牌成功后,股份溢价后出售获利。

截止20164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共计6455,其中做市转让1433,协议转让5022家。总股本3799亿股,流通股本1352亿股。

1310家新三板做市转让股票中,扣除停牌的80家,可交易的企业数为1230家,但仅有657家做市企业当日有成交,这意味着573家做市企业股票并没有交易,无交易的企业数占可交易的企业数比例为46.59%。其余未做市转让股票的公司,均是协议转让。

新三板挂牌股票的流动性目前很差,即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量非常有限,有将近一般的挂牌企业至今没有任何交易。投资人的股票很难卖出变现。原因如下:

1、新三板采用的是协议转让及做市转让,目前并未采取主板二级市场上的集中竞价方式,导致交易很难活跃;

2、投资人成为所谓的“原始股”股东之后,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主体的门槛非常高,多以理性机构投资者和成熟个人投资者为主。

包括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以及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以及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

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保持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齐精智律师法律提示: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3.1.2 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股票可以转换转让方式。

   3.1.4 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有 2 家以上从事做

市业务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做市商应当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报价价位和数量范围内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第三条 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第四条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十三、上海泛鑫保险代理公司,虚假保险理财诈骗。

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擅自销售自制的固定收益理财协议,通过分期缴纳变一次性缴纳、高额佣金、佣金再投保等手段,保险代理公司形成一个连环“黑洞”,迅速做大保费规模,套取保险公司资金。上海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20131118日,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01月至201212月,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分别伙同原泛鑫保险顾问江杰和,原泛鑫保代运营总监谭睿(另案处理)以挂靠、收购等方式,先后实际控制了泛鑫保险、浙江永力和中海盛邦三家保险代理公司。上述保代以泛鑫模式运作,将20年期的保险产品虚构为年收益率10%左右的1-3年期的保险理财产品,骗取投资人资金,并将骗取资金谎称为泛鑫保代代理销售的20年期寿险产品的保费,通过保险公司手续费返还的方式套现。泛鑫案影响巨大,数据显示,由代理人或通过银行员工在江、浙、沪等地向4433人推销上述虚假的保险理财产品共计约13亿元,并利用上述手续费返还方式套取资金约10亿元;至案发,造成3000多名被害人实际损失约8亿元。20138月,泛鑫模式案发,陈怡被捉拿归案之后,谭睿等人于2013929日被公安机关逮捕。资料显示,谭睿在离开泛鑫保代之后,筹集300万元资金,先后收购了睦友保代、裕景保代,并与原泛鑫保代创始成员之一的罗珺等三人共同成为两公司的股东。20131月至 20138月间,谭睿等人以睦友、裕景两公司的名义与8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协议,由代理人向423名客户销售虚假理财产品计1.1亿元,造成客户实际损失1亿元。

2、作案手段

保险公司自行设计理财产品,明面许诺高额收益,暗地转移购买者的资金,形成资金黑洞。

3、案件查处

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等人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构成集资诈骗罪。陈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泛鑫保险高级顾问江杰被判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齐精智律师提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20158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据修正案,集资诈骗罪死刑罪名被取消。

十四、MMM传销式的庞氏骗局。

MMM1989年成立的时候是一家进口电脑和办公设备的公司,随后在融资过程中逐渐转入到金融行业,而让MMM真正获得“成功”的是以超高额的回报吸引私人投资者的“金融互助社区”,这一社区平台在创立最初提供的回报曾一度高达1000%。在MMM最顶峰时期,每天吸收存款量一度高达5000万美元。1994年,该公司由于逃税等原因被俄罗斯警方关闭。随后其创始人谢尔盖·马夫罗季开始在各个国家试图重启这一庞氏骗局,在俄罗斯、印度、南非、英国、美国都可以看到它的痕迹。

MMM金融互助社区于2015年初正式“入驻”中国,由于平台起投金额低,回报率却高达30%-40%MMM在中国也迅速招揽到了大量的投资者。MMM以高调的宣传和诱人的奖金激励制度拉拢人心,虽然这种旧人带新人的“奖金制度”在本质上就是金融传销,然而事实却是只有当平台资金链出现断裂导致提现失败后,投资者才能真正看破这一骗局。

据《金融时报》报道,所谓“金融互助社区”MMM的行政部门周一正式向投资者发布公告称,将关闭旗下“比特币共和平台”。该平台已经失败,无法做到承诺的每月100%收益率。

法律提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十五、新四板原始股上市骗局。

201588日,河南一家珠宝公司在郑东新区举办了一场挂牌上市答谢会暨原始股首发仪式。这家公司刚刚于724日在上海证卷交易中心正式成功挂牌。据该公司披露“与会嘉宾现场踊跃签单购买,场外亲朋好友也通过公司网络平台纷纷购买,现场购买原始股和企业内部流通股总额达1000多万元”。

  20156月,河南某农业科技公司在登陆上海股权交易中心后,同样开启了原始股发售。该公司一位高管称,内部原始股权每股1.61,一万股起购,预期在年底每股股值将上升到每股2.08元。“此次出让股权的比例为公司总市值的10%。公司将在3年内完成公司重组,正式在‘中小板’上市。届时,所有认购人的股值将会有2倍甚至100倍以上的增值,开盘当日至少按投资额2倍置换上市公司股票复牌当时开盘价的股票,甚至更多收益。”该高管称。

   为了增加诱惑力,该公司还制定了“回收条款”:满3年后公司如未成功上市,认购人有权随时退还该股权,恢复原状。届时,出让方保证无条件用现金回购股权,并按股权本金的30%分配红利。

  20157月,河南一家酒业公司对外公开称,公司即将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上市”,“原始股”预售也启动在即。这家公司的公开宣传资料称,原始股权投资有超高的投资回报率。“无商不富,无股权不大富。股权投资是一种新兴的投资型创业模式,它具有收益高、风险小及容易操作的特点。股权投资不需要太大的资金,也不需要太多的技术,更不需要庞大的人力、物力及管理。你所需要做的仅仅是,找到一家拥有一流管理团队的一流企业,放心地把资金交给他们,成为这家企业的老板,让他们利用你的资金为你创造财富。”

诸如此类“原始股”售卖行为,尤其所谓在“四板上市”的企业较为集中。部分企业在异地四板市场挂牌后,即开启了全国范围的所谓“原始股融资”模式。

齐精智提示:某区域股交中心(通常称为“四板”,以下简称“四板”)挂牌上市,与真正走完IPO流程、登陆A股的上市是完全两个概念。“四板”挂牌的企业,只是个报价展示系统,不需要报表审计、股改,披露信息也是全凭自愿,而整套挂牌费用甚至仅需三五万元。区域股交中心并不具备A股“连续竞价交易”(在二级市场向公众投资者公开销售股票)的资格与功能,仅相当于一个“广告橱窗”,或仅具备“场外交易”功能。

而场外交易(新三板),是指公司股权可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内交易,针对投资机构或持100万以上资产证明的合格个人投资者,且股东总量不得超过200人。

十六、西少爷肉夹馍股权众筹纠纷。

西少爷肉夹馍创业之初,三位众筹发起人的股权分配相对平均,工作分工也相对平衡,一人负责对外宣传,一人负责产品研发,一人负责店面运营,对于各项管理决议都是商议而行,由于团队中缺乏掌握核心主导权的领袖人物,导致内部经营和管理分歧日益凸显,最终走向团队分裂。

西少爷肉夹馍自成立以来,由于在不同的阶段出现了资金短缺问题,先后发起过两次众筹,共募集了85万元,但是到目前为止,公司没有明确的财务报表,也没有对有关众筹人做股权变更登记,进而产生了有股东因资金需求希望及时退回股份但却长期难以解决的矛盾。而另一方创始人则认为是客户在当初众筹时没有写明付款账号和来源,导致公司没有办法核对准确的汇款账号才出现此次问题。被“踢出局”的创始人和另外几个创始人之间各执一词,看似错综复杂,其实,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中国本土股权众筹的一些问题。

法律提示: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2、《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为有序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工作,近日中国证监会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商请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函》,请各省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股票的活动。

十七、泛亚“日金宝”贵金属理财骗局。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成立于2011216日,注册资本1亿,法定代表人王清民,实际控制人为单九良。泛亚所是全球最具规模的稀有金属现货投资及贸易平台,是我国最早由政府批准、监管的专业有色金属现货交易所。其使命是利用中国独有的稀有金属资源优势,先进的电子商务模式,提升中国稀有金属产业链价值,形成稀有金属国际定价中心。

但自20154月起,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推出的“日金宝”投资项目发生挤兑。“日金宝”产品共融资达400亿人民币,涉及全国28个省市区20多万投资者。根据投资者投诉,目前他们无法取回自己的钱。面对挤兑,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宣布将进行重组,随后又宣布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将取消委托受托业务。20151222日,昆明政府发布了《关于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通报》,通报称经前期大量调查,判明泛亚所在经营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

日金宝的业务原理:购货方预定货物,支付货物押金。但是交易所实行全款全货制度,购货方在预定货物时,需要委托资金受托方垫付全部货款,并为委托方代持货物。并且,购货委托方需要给资金受托方支付受托日金进行资金垫付补偿,因此将资金受托业务称作为“日金宝”,通过“日金宝”用户只需要把资金配比到受托资金里不仅能拿到“投资收益”,而且和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相比收益更高。

这种模式中,如果泛亚没有做资金池业务、没有挪用资金的话,其实它充当的是一个撮合平台,用的是泛亚的信誉背书。但是这种模式并不是不存在风险。可以预见的风险包括:交易所倒闭的风险、资金安全风险、操作失误风险、资金离场风险、价格波动风险。而从泛亚的公告中我们可以发现资金离场与价格波动是这次兑付风险的导火线。

201587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以“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受理了部分投资人对泛亚的报案。

法律提示:《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十九、P2P跑路潮。

截止201512月国内共有1302P2P平台死亡,668家跑路!涉及金额巨大!其中一家跑路公司金额高达46亿人民币!

尽管有人民日报发文为P2P正名,然而行业的乱象仍旧让人对P2P平台心存疑虑,除了监管以外,企业要真的回归P2P的本质:只做中介平台,不充当资金池,唯有诚信方能立足。

截至20163月,银行系,上市公司系和风投系累计问题平台为0,国资系累计问题平台也只有2家,剩下的1521家均为民营系。

齐精智律师法律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跑路潮。

  2012229日,河南省已有一百多家担保公司无法按期兑付本息,整个地区风声鹤唳。在重灾区郑州,政府派驻了五十多个工作组进驻出事的担保公司。而在金水区——这个重灾区中的重灾区——担保、投资公司董事长及高管被要求“24小时开机,随时接受专案组调查,每六个小时上报工作进展”。

2015113日网易财经讯 河南洛阳,曾经盛行多年的融资担保公司群体已集体陷入兑付危机。在河南省发文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背景下,目前已知洛阳出现问题的担保公司数量高达110多家,欠款及涉及人数无从统计。

20150116日,西安投资担保业现跑路潮,数十家公司陷兑付危机。2012年以来,大批投资担保公司涌入西安(据坊间传闻正是2012年河南担保公司跑路的人员进入西安),曾经遍地开花的景象已经被如今的逃遗、倒闭而取代。“西安投资担保公司跑路潮始于去年,随后一家名为世合投资公司老板失联导致投资者持续维权将这场危机推向高潮,”当地一名知情人士向网易财经透露。

齐精智律师法律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二十一、去银行存款“存款单”变成了“保险”单据。

201079日,刘先生去邮储银行兰州市某营业所办理存款,在营业窗口存钱时办了一个存折,同时窗口工作人员还给我了好几张单子,其中就有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收费凭证",当时我就纳闷,存款怎么会有保险的单子,而且期限是10年。”刘先生昨日告诉记者,他当时就此询问了窗口工作人员,并一再向工作人员强调,自己的存款期限是5年不是10年,而且自己的存款收益5年后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银行存款利率算,“窗口工作人员当时也答应了我的要求”刘先生说。

  刘先生告诉记者,虽然窗口工作人员答应了他的要求,但他还是觉得不放心,随后又到邮储银行兰州市陈官营营业所找相关负责人询问情况,并提出了同样的要求:“10万元的存款期限是5年不是10年,存款收益5年后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银行存款利率算”。“当时那位局长也答应了我的要求,要不然我肯定不会存这笔钱。”刘先生说,至于是保险还是存款,他也不是太懂,他觉得只要自己的本金和收益能够保障就可以,所以当时也就再没有深究。

  10万元存5年收益仅是银行定存利息的一半

  时间到了今年7月份,刘先生的“存款”到期了,他就去邮储银行兰州市陈官营营业所去取钱,工作人员告诉他让他去保险公司去领取,随后他去保险公司取钱,工作人员查询后告诉他这笔钱他总共能领109956.68元,其中10万元是本金。“我这个时候才发现自己的存款利息少了近一万元。”刘先生说。

  2010年央行公布的5年期存款利率是3.6%,那么如果刘先生的10万元按照银行整存整取的方式计算,刘先生5年期的银行存款利息应该是:100000×3.6%×5=18000元。

按照保险公司查询的结果计算,刘先生的10万元5年收益仅仅是银行定期存款利息的一半。

齐精智律师法律提示:

1、《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2、《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十二、委托理财保底条款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法院判决案例☞

案例: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长沙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2009)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要点:委托理财合同中属于合同目的或核心条款的保底合同无效的,委托理财合同亦无效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监管合同的效力,亚洲证券的责任形式、范围以及青基会收取的470万元高额收益是否要抵扣其理财本金问题。

关于保底条款的效力。

本案委托理财协议所约定的年10%的固定回报率属于保底条款。尽管该保底条款是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双方以意思自治的形式对受托行为所设定的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但该条款致使双方民事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既不符民法上委托代理的法律制度构成,亦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为此,本院认定本案委托理财协议中所涉保底条款无效。

关于委托理财协议的效力。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在本案订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与合同其他内容条款不具有可分性,其并非可以独立分离出来的合同部分,而是与合同其他部分存在紧密的牵连关系。

就本案中委托理财协议之缔约目的而言,委托人青基会除期待委托资产本金的安全外,尚期待高达10%的固定收益回报率。

因此可以说,若没有保底条款的存在,当事人双方尤其是委托人通常不会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在保底条款被确认无效后,委托人的缔约目的几乎丧失;若使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有效并履行,不仅违背委托人的缔约目的,而且几无履约意义,将导致极不公平合理之结果。

▲有鉴于此,本院认为,保底条款应属本案中委托理财协议之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协议整体无效。原审判决认定委托理财协议有效属适用法律不当。亚洲证券关于委托理财协议无效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来源: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9-30页。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这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这还是一个疯狂的时代。让我们一起见证这段令后人感到羞愧的历史!

齐精智律师,金融经济专业律师,某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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